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滿3個月離職

未滿3個月離職


張OO 發問於 2018-07-06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我正職員工工作一天後非常累想離職
當初沒跟店家前合約,但面試時店長有提到工作正職一年,所以我現在該如何?

瀏覽人數:685

A:  張先生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次按同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契約係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若當初無簽定合約,您得向雇主主張勞動契約為不定期之契約,您工作之日若未滿三個月,原則上不需要提前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惟需特別留意,離職時仍然要完成物品返還以及交接的相關手續,否則因此致雇主受有損害,雇主是可以另外向您請求民事賠償的。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