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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合約一式兩份

合約一式兩份


李OO 發問於 2018-06-30 | 桃園 | 其他

Q: 公司方收到契約書後,後來雙我方決定不進行此案子,想停止簽約,對方說會直接銷毀,但我方認為收回合約較保險,但他堅持他公司沒在那兩份合約簽名以及需要雙方皆各執一份才具有效力,想請問這樣子是對的嗎? 還是應該要收回,如果對方說已經銷毀無法寄回怎麼辦

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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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李小姐 您好
由於您所述事實尚未明確,謹依您所述,說明如後:
一、依據您表示,公司方收契約書後,雙方已決定不繼續進行案件,依您所述,應係屬雙方業已合意解除或終止契約;然因依據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又同法第263條規定:「第258條及第260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是以,為避免日後對方仍主張契約尚未解除或終止,該契約仍屬有效,或據此契約主張因契約解除或終止而受有損害,而生有爭議,仍應審慎解決。
二、準此,雖對方表示契約會直接銷毀,為避免日後爭議,若雙方已合意不再繼續執行,建議可由雙方以書面方式,簽署契約合意解除或終止合約或出具切結書方式表示日後不再主張契約中之權利、義務,並不再對對方請求解除或終止後之損害賠償,若對方不願出具切結,則建議亦可以電子郵件方式聯繫,取得對方回覆表示直接銷毀契約之內容,以保留證據。
謹說明如上
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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