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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被資遣,已到離職日卻無證明


黃OO 發問於 2018-06-29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於107年6月8號時,主管口頭告知我的離職日是6月29號,離職方式是資遣。

但到6月29號下班前都尚未收到離職的確認信和離職證明等等,當初主管口頭告知後,也並沒有收到任何信件通知。

只有幾個能證明此離職的點如下:
1.於6月11號,有收到主管的交接時程通知,交接時程一直安排至6月29號下班前完成
2.於6月27號,有寫Email給上級主管們和老闆,並且信的內容中有說到『請人資正式發E-mail或紙本通知我的離職日為6月29日』,口頭告知我的主管有回信,但信內並未明確指到離職日是否為6月29日。
3.於6月12號開始,我每週都有請謀職假,主管也有簽名
4.於6月28號晚上六點十四分,寄信給上級主管們和老闆,再次要求正式給予離職日為6月29日的證明,卻沒有人回應。 我又於6月29號下午四點左右,寄出以下內容:『由於目前還未收到公司正式回覆,所以在此申明以下內容。 若在周日(7/1)晚上六點前,還未收到明確回覆,而因此無法確認離職日為何時,將會繼續上班,謝謝』,也無人回應。

想知道以下問題
1.因為目前都沒有實際資遣的證據,很怕不去上班後被說曠職,到底該如何處理?
2.若直到周日晚上六點都無人回覆,而我週一(7/2)去上班,公司支薪的部分是否該支付到7/2或者直到我真正沒去上班的時間?

ps.6/28已找老闆談過,但也沒得到什麼實際的離職證明

謀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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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按「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民法第94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定有明文。

二、資遣之通知方式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因此不管是口頭、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簡訊,只要雇主有表達資遣的意思讓台端了解,該資遣就會產生效力,雇主須依法給台端預告期、謀職假、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除非雇主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之法定事由,始可無須通知即終止契約。

三、本件中,台端之首要任務必須取得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倘若雇主不願開立任何證明文件,台端可寄送存證信函函告雇主您仍願意繼續提供勞務,勞動契約關係存在,雇主拒絕受領,依民法第487條前段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並仍得請求報酬。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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