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商品以超過7天,直到14天手機螢幕故障,充電有問題無法充電(商品在網路購買pchome ),第15天有告知pchome ,經銷商和華碩廠商,但三家公司互相指對方要負責任(pchome 說經銷商負責,經銷商說華碩要負責任,三家公司互推責任),請問我有權力要求退換貨嗎?
A:
陳先生您好:
依照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您今日購買商品雖以超過七天鑑賞期,但是商品確實有瑕疵,可依照民法瑕疵擔保責任請求對方減少價金或是解除契約。請求的對象就是跟您訂立買賣契約的另一方,在您的案例中,應為pchome跟您訂立買賣契約,所以請求的對象為pchome。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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