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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已提離職但老闆逼迫承諾完成事情才可離開

已提離職但老闆逼迫承諾完成事情才可離開


曾OO 發問於 2018-06-27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工作一年多,我最近已送公文表示要離職,但主管惡意壓件,還當著大家的面逼迫我承諾說要完成一些事情才可以離職並退我公文,我是否能在預告日滿20天就直接離職,還是需要以公文日期上壓的時間才可以走人? 備註:已將移交清冊準備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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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曾小姐您好,
按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次按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您已於法定期間內預告雇主,不論雇主是否批准辭呈,均不影響離職的效力,依實務見解:「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無待乎對方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此項勞工之權利,不得以勞雇雙方之特約約定勞工自請離職須待雇主核准始生效力而限制之,縱有此特約,亦違反法令而無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惟仍須注意的是您仍需克盡交接手續之義務,否則雇主因您未完成交接手續而受有損害其得依民事程序向您求償,依實務見解「再按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僱雙方未有約定,而僱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僱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9月2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沙簡字第440號民事判決參照。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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