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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網路購物


莫OO 發問於 2018-06-27 | 台北 |

Q: 想請問 網路購物買到假貨 過了8個月還有辦法跟賣家要回錢嗎?
註:他商品名稱打官方「品質」卻是假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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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莫小姐您好,
按刑法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次按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民法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若您確為買到假貨,依民法354條假貨屬價值瑕疵,您得依民法359條之規定向賣家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錢。
除民事主張外,您尚得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賣家有詐欺行為。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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