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上班兩天但覺得工作不適任想離職,
但在報到時有簽合約是為未告知一個月前離職,要罰款兩萬的合約
但我不想浪費時間,請問如果我不去,這樣的合約是生效的嗎?
前幾天詢問的問題,但因聽說有人因此還是有罰款?
因聽說勞工局說那是你們私下合約,不關勞基法的事情?
這樣是正確的嗎?
A:
您好:
關於公司與員工約定較法定離職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效力如何,可以參考民國88年02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做出之(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僅節錄與您有關的部分如下:「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又,依照勞基法第5條之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因此,關於您來信所提及,勞資雙方約定必須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一事,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應為無效,您並無持續到職之義務。
然而,關於雙方另行約定若勞工未履行預告義務應給付違約金的部分,由於涉及僱傭契約之內容,且經過雙方合意,在實務上仍有被解釋為有效的風險,惟依照民法第 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因此雇主如透過訴訟程序向勞工請求,依照您所述之情況,僅到職兩日即主張不適任而離職,應可請求法院依照具體情事予以酌減。
若公司仍然強硬要求您必須支付相關費用,建議您可以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透過調解委員從中協調,圓滿解決問題。於此亦一併提醒您,往後於勞動契約簽立時,應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再行簽署,如有疑義亦應提出,以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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