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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


何OO 發問於 2018-06-20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104.1.1求賠償消滅時效起算,104.3.1提出刑事告訴,提出告訴則消滅效中斷,重新起算?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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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何小姐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104.1.1求賠償消滅時效起算,曾於104年3月1 日曾提起刑事告訴,時效是否中斷之疑問。因無法確知事實經過,謹就您所述,說明如後供您參酌:
一、首先,請求權時效會因為主張的事實,而時效不同。原則上,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另外依據民法第126、127條及其他法律,均有短期時效之規定,提醒您注意。
二、又,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第一項)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是以,設若權利人有請求、承認或起訴等情事,確有中斷時效之效果。
三、然,須注意的是,所謂起訴乃於訴訟上行使權利的行為。然,此所謂訴訟,應指民事訴訟而言;您所稱曾經提起刑事告訴,並非該條所稱之中斷時效之原因。又,設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符合該條起訴中斷時效之規定,有中斷時效之效果。
謹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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