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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 or 詐欺


Anonymous 發問於 2018-06-20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最近遇到奧客,對方公司委託我幫他製作東西,原本約定好交差前要付款,但完事準備交貨時,對方說急著先取貨改天再付款,沒想到完事交付後對方不但拒絕付款,還藉故說產品不符合預期所以要拆掉,並且對方還去控告民事,對方負責人和他公司聘請的律師有許多次前後庭期的主張不一致,改來改去,並且公然在民事法庭上撒謊、捏造事實、經常輕蔑責怪被告、意圖誤導法官,結果第1審判決他們敗訴,法院要求他們付款,沒想到它們竟然還繼續上訴2審,是否可以主張他們背信、違背承諾、態度惡劣、誣告...,請求精神賠償、寫答辯狀費用、去法院的交通費...? 另外,它們故意不付款,是否符合詐欺的要件?

雖然民事誣告似乎無罪,但整個過程讓被告神經緊張,情緒嚴重受打擊,不知有哪些辦法可以抑止這種誣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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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先生/小姐您好,
按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罪成立要件係以1.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懲戒處分係指紀律罰之處分,如公務員記過等2向該管公務員提告,前述之公務員為包括有偵查犯罪權之一切公務員在內。
因對方係向民事法院提告,故並不符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要件,亦未符合向該管公務員提告,故您欲提告誣告罪恐難成立。

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對方訂貨不付款之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應視行為人於客觀上有無施用詐術行為並使人陷於錯誤,且於行為之初,即已具不法所有之意圖為構成要件。
若您欲主張對方未依約給付貨款,觸犯詐欺罪,即須提出對方如何具不法犯意的證據?如何施用詐術及您如何陷於錯誤等證明?不能單純以債務人未付款此一事實,即推定債務人自始有詐欺取財的故意。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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