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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8-06-17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員工於下班回家途中騎車發生事故摔車,隔天用line向同事說要去看醫生,看完後只用 line 跟同事說要休養,完全沒向雇主(本人) 請假或提供證明,之後雇主過了2天打電話去問,叫他好好休養,員工也沒請假和提供診斷書,過了1個月才用 line 跟同事說轉告雇主要請公傷假,並要求雇主支付3個月公傷假的薪水,同事轉告說雇主不同意後,員工就去勞工局申請調解,請問1.自己摔車算公傷假嗎?2.員工未向雇主請假符合請假程序嗎?未請假算曠職,過了1個月都沒來可以直接解雇嗎?3.雇主應該怎麼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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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按「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第10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且無私人行為及同準則第18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事項者,得視為職業傷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10068332號函釋參照。

三、據此,貴公司員工下班時非出於私人行為,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法,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公司應給予公傷病假。若該名員工有就醫之必要,於「急病或緊急事故」之情況下,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貴公司並得要求檢附相關就醫證明文件。如員工未依前述規定請假、無法提供相關就醫證明,請假程序難謂合法,此時,若員工又未到公司上班,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能構成「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之解雇事由,建議貴公司可先催告員工補足請假手續,以維勞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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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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