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根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因此,員工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您可以依照上開條文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員工間的勞動契約。然而,必須注意的是,依照同法第2項之規定,您必須於知悉有曠職之事實後30日內終止契約,法條文字如下供您參考:「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是沒有辦法直接依照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的,因為您與員工之間存有僱傭關係,因此必須先依照債務不履行之相關條文主張損害賠償,這個部分可以先回頭檢視先前的僱傭契約中是否已經存在損害賠償之約定,若有,則可直接依照契約內容請求;若沒有,則可以依照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不過,於此應特別注意,若您欲向員工主張損害賠償之責任,不得僅空泛指稱權利受損,而必須要舉證證明確實是因為員工不履行勞動契約,導致公司有相關損害,才能算是盡到舉證之責任。
最後提醒您,即便員工因為曠職確實導致公司受有損害,仍然不得以預扣工資的方式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而應另外尋民事途徑來請求,否則會構成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規定,依照同法第78條第2項,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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