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調解期間: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完備調解申請書之日起算,至調解紀錄送達之日終止。 」
一、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完備調解申請書之日起算。是指我到勞工局申請日起算嗎?
二、調解期間: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是指勞工局行文給調解協會[調解報到處]那日算起嗎?
請問:雇主可以[因我不去公司協商報到有關安排新工作而以曠職開除,在5月28號以存證信函告知我終止契約嗎?[我在調離原工作日5月18號起,即有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了。我在5月25號有先 寫存證信函給雇主了[理由是勞工法「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工資給付不足,無加勞健保就業保險,身體健康因素強制延時加班等等]。勞工局發公文通知我跟雇主是在5月22號。調解日是在6月6號。這樣雇主以曠職開除我,可以生效成立嗎?
諮詢人:李翔羿 致謝
A:
您好:
關於「調解期間」之起迄時間如何計算,依照101年4月1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10125649號函釋,是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完備調解申請書之日起算,至調解紀錄送達之日終止」
依照您來信所述之情況,您與公司的調解期間會從勞工局收到您調解申請書(即5/18)起,至調解紀錄送達(6/6調解結束「後」,勞工局將調解紀錄送達雇主)之日為止。
此段期間,雙方仍須遵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本條規定是為了要使勞資雙方可以在此段期間冷靜,避免爭議繼續擴大,因此暫時限制資方不得對勞工有不利處分,但勞工於此段期間也不得為阻礙事業正常運作之行為,並藉由調解委員介入磋商,使勞資爭議圓滿落幕。
因此,您於調解期間仍必須持續出勤,若無法出勤也必須完成請假程序,而資方若於此段期間終止契約,將會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之規定,該法第62條第1項、第3項訂有相關罰則:「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