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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已有債權憑證和擔保人,可是債務人沒工作也沒財產,日後有辦法追回債權嗎?

已有債權憑證和擔保人,可是債務人沒工作也沒財產,日後有辦法追回債權嗎?


周OO 發問於 2018-05-23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之間投資餐飲店,對方跟我借了幾十萬,可是營運不善倒閉了,中間陸續還至剩20幾萬(包含已賣掉店裏所有器具償還金額),法院現在也發給我債權憑證,問題來了,現在債務人開始不接電話,又是租房在外,雖有戶籍地址,但現在根本無法查到債務人有哪些銀行帳戶,之前沒有開公司戶,所以無法執行,現金幾乎都是債務人放在她外籍配偶身上,可是這點根本無法向法院證明,所以無法強制執行,之後如果是一直以這樣的情形,債務人都不去工作是否基本上債權要不回來了,或是可以跟法院申請轉向跟債務人配偶要回債權?債務人當初有以她妹妹做爲擔保人,本票和法院公文也有註記她妹妹的名子,但是擔保人ㄧ樣不接電話,工作是約聘性質每月領現金無匯入戶頭(這點無從查證),這時可向法院申請開庭請擔保人出庭簽署類似銀行每個月強制扣款的文件嗎?謝謝!

債權憑證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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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您好:
按照強制執行法第115之1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點之規定,債權人是沒有辦法針對債務人的配偶為強制執行的,因此倘若債務人目前並未有收入,則您的債權的確有無法實現的可能。但您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於發見債務人有收入或其他金錢來源時,向法院聲請調查其財產,以實現您的債權。實務上亦曾有當事人定期向法院請求調查債務人之財產,而發現該債務人有繼承一筆遺產,進而立即向法院聲請扣押者。建議您可以參考此種方式。
另外針對您第二點的問題,由於擔保人每月所獲得的收入並未經銀行流通,因此縱使要求銀行每月強制扣款,在清償效果上仍然有限。如有債務人脫產之明確事證,亦可按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規定向轄區地檢署提告債務人毀損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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