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依據軄安法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若違法者雇主將罰款3-15萬元。今本公司因急需用人,通融員工先行上班,但勞工卻遲遲不繳交體檢資料,請問可否以延遲發薪逼員工儘快繳交資料?亦或有較合適的方式使員工能繳交資料
A:
黃小姐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次按同法79條第1項,延遲給付工資,主管機關得對雇主開罰2萬以上100萬以下之罰鍰
基於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不得以未交體檢報告而延遲給付薪資,建議您誠心與員工溝通使其繳交資料。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A:
一、按「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一、一般健康檢查。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6項、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雇主與勞工雙方有關勞工體格檢查之義務,目的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評估其是否適合從事該作業,避免因工作造成勞工健康之威脅或傷害,因此,體格檢查應於勞工實際從事作業前完成,方能符合該目的。勞工對於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違反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規定,主管機關可對其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三、綜上所述,工資為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除勞資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給付勞工。而罰鍰處分為勞工主管機關之權責,勞工如不繳交體檢表或不願參加雇主舉辦之健康檢查,雇主可舉證提供給主管機關據以裁罰。建議雇主可依《職安法》第3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41條第5款之規定,將勞工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於公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中明定,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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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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