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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8-05-17 | 台北 | 其他

Q: 你好
三月初時透過BBS站台跟賣家買了原價的演唱會的門票
只有信件及通訊軟體的往來,沒有實際下標的紀錄
並依照賣方要求用ATM支付了訂金,其餘票款當天面交支付
五月中賣方告知不能賣給我,並且要歸還我當初支付的訂金
我請賣方依照民法249條第三項返還雙倍訂金
但對方跟我說 訂金跟定金是不同的
賣方要求的是”訂金“ 非“定金”,所以不適用民法294條第三項的情況
請問賣方這樣主張是合理的嗎?實務上真的不適用嗎?
謝謝

民法2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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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小姐您好,
按民法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民法上並無訂金之用語,雙方雖在契約上使用訂金,惟契約之解釋依民法98條,需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所以縱使契約以訂金規定,仍可以被解釋構成定金,故賣方向您收取的錢是否構成定金,應回歸到收取這筆費用之目的是否作為履行契約之擔保,若是則縱使雙方約定訂金應解釋屬於民法249條之定金。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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