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與大陸公司合資公司剛成立, 因經營理念有出入, 辭去總經理一職, 已先於信息群組正式先行向董事會提出, 依大陸法規, 正式的辭任方式為何?
A:
您好:
這個問題有個前提性的問題要先跟您核對一下。
該合資公司的總經理是否為「法定代表人」? 如果「是」的話,根據大陸的公司法第13條規定,法定代表人是可以由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來擔任,並且依法登記。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話,最好要辦理變更登記,切割好責任歸屬時間,比較不會有爭議。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