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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在公開文章標對數量單價總價資訊,但回信時誤植數字鍵差一格較低總價

在公開文章標對數量單價總價資訊,但回信時誤植數字鍵差一格較低總價


林OO 發問於 2018-05-11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是在網路文章標明每單位金額跟整批總額,清清楚楚的,
這不是常態,一年來才要售第二次,我也不是都一直有這樣的機會。
但是回私信時,個人疏忽,總額少1千,未提每單位金額。

對方回我好,他接受這個價格,這樣短短的敘述
這時我才看到我的回信的部份,寫錯價格了,
此時互相未給個人資料,也完全未交易。
我一直道歉請他與他人購買,但他一直要我完成交易,
我是近期文章標價最低的,而回信少打成隔壁的數字鍵後變有史最低,
問題是我也未收一毛錢,一直道歉,
他說是幫別人問的,還需要知道對方想怎麼處理這樣回覆我,
換跟稍高一點的賣家交易約多188元,我認為他想跟我買到最低價格。

但是我想釐清,在公開文章明顯標清楚數量價格,回信時也應明顯知道標錯總價、而回覆他接受該價格(但很明顯是誤植因為未出現那麼低價過)、未提供帳號供匯款也未讓他有交易損失,
這情況下,我仍應付出貨之責嗎?
因為這件事實在苦惱,家人聽了第一句只問我是否賣很低…
我po文時只想儘速處理完,卻因忙碌而疏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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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您好:
因為您在網路公開的文章中已標明正確之金額,反而是在與對方私人之間訊息往來中報錯價格,因此建議您可以主張兩點:
第一點,對方僅回應「我接受這個價格」,並未提及其需要之品項、數量,因此並非屬於承諾,您及對方之間並沒有達成買賣的合意。
第二點,您於公開網路平台上已敘明正確之價格,且此一價格亦為對方所明知,依據民法第86條但書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而事實上,您與對方通訊的內容中,您所說的價格與網站標示差距甚大,依一般通念應係誤植,您可主張您於信件中關於價格之意思表示應為無效,您與對方間買賣契約並未成立,因此自不需要履行出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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