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請問一下,因爲補習班負責人變更,須渡讓公證、房東契約公証,日前已經辦了渡讓公證,但因為承接人與房東契約公証未談妥,遲遲拖延未能完成變更手續,至今已經超過半年,渡讓人已寄出存証信函限期完成變更申報,否則將自行前往撤銷立案,若是承接人不理會,我是否可自己撤銷立案?但是立案書、公司章在承接人那,我該如何自己辦理?
A:
您好:
茲據您所提供之資料,您的存證信函內並未解除讓渡契約事宜,此情況下您若想逕行撤銷立案,就必須非常謹慎我方是否可能違反讓渡契約之約定,一不注意反而可能變成我造違約。因此建議再確認對方這種情況下是否違反讓渡契約的約定?進而再決定是要以契約約定為辦理依據?或者要從契約效力著手處理?
另外若您擔心負責人未變更會有相關的行政責任,除了諮詢主管機關處理辦法外,您日後若有相關文件要寄送對方,在確認不傷害自己的狀況下,也宜將副本寄送主管機關,令主管機關也能監督業者。
最後,補習班名義不可擅自使用,以免涉及偽造文書罪,務必小心。
敬祝您順利解決問題。
柏誠法律事務所
陳柏諭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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