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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領年終前離職領年終

領年終前離職領年終


Anonymous 發問於 2018-04-30 | 台中 | 其他

Q: 本人是餐飲業,2017/8/1到職
2018/1/31自動離職
年終獎金聽說在2/14發放
當初並無勞動契約,只有口頭約定月薪及年終
離職時有簽自動離職書跟放棄XXXXX書(忘了)
離職後看到有新聞說可以領
請問我可以跟前雇主要求年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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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釋意旨:「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二、是以,關於年終獎金,此一問題應視台端與雇主間有無就年終獎金之性質及發放條件特別約定說明,倘若雇主與台端已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中明確約定,不論有無請假及其他事由,只要任職滿一定期間者,則可固定領取一定金額之年終獎金,蓋該年終獎金之性質,已有制度上之經常性,非純屬雇主恩惠性之給與,台端自得根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直接請求年終獎金之給付;反之,倘若雇主與台端並無明確約定年終發放條件,而是由雇主視個人表現、出勤日數判斷是否核給年終獎金及金額,則該年終獎金即屬雇主恩惠性之給與,據此,若因自願離職致未來無法替公司提供勞務,雇主應可斟酌個案自行決定是否發給年終獎金或是按比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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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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