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我跟公司有積欠薪水,那追討我只能向公司追討嗎?
還是支付命令到了之後,公司也確實收下了,我可以對負責人也申請強制執行嗎?
謝謝。
A:
一、公司為獨立之法人格,與其負責人或股東分離,原則上,公司法人所積欠之債務,台端依法不得以代表該公司之負責人個人(自然人)之財產為請求之標的。除非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致台端受有損害,台端始得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該負責人與公司之債務負連帶賠償之責。
二、本件中,台端應依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所扣押的公司財產,如該等財產不足清償債權,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未來只要公司尚有財產存在,均能對其強制執行,直至債權全部受償為止。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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