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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賣場商品遺失公司要求員工賠償

賣場商品遺失公司要求員工賠償


陳OO 發問於 2018-04-26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們的門市是設立於百貨商場,再去年周年慶的期間,因為人手的不足(大家忙著接客人),導致放置在賣場的客訂商品遺失,事後我們發現商品失竊立即通知公司請求協助,公司也提供了監視器給警方,也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等待開庭,原本我們想藉由網路的資源po網找出竊賊,但公司不允許我們這樣做,事後公司對整件事情真的不聞不問,直到現在事情大約過了半年,有人員上的異動,公司要我們員工以原購價的方式先繳錢回公司,甚至訂了一張公告說遺失的商品若有追回金額才會退錢給我們 請問公司的作法是否違反法令?請問整件事情還有更好的處理方式嗎?謝謝

公司要求員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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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按內政部75年9月2日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1月17日台勞動一字第27508號函釋意旨,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至於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二、本件中,公司應對於商品之遺失是由哪位員工故意或過失而造成負舉證責任,在不確定是哪位員工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下,不得逕以公告要求所有員工共同分擔此一損失,此行為因牴觸法令而無效,員工可拒絕以原購價的方式繳錢回公司賠償遺失商品金額,建議員工可先等待司法機關處理或請求勞資調解,以解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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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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