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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勞健保工作嚴重超時


郭OO 發問於 2018-04-23 | 台北 | 其他

Q: 我有一個朋友弟弟在一間公司開貨車上班,每天從凌晨3點送到晚上9點,已經嚴重超時,而且沒加勞健保沒打卡只領現金,最近送貨撞到東西說要扣薪水7萬來賠償,請問各位有什麼建議可以投訴這間公司嗎?還有貨車難道沒保保險不能出險嗎?一定要員工自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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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6條、第30條第5項、第32條第2項前段、第74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二、次按,行政院68年12月8日臺勞字第12364號函釋意旨:…… (2)受僱於僱用員工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職業汽車司機(含有僱傭關係之寄行車司機),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3)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5人公司、行號之職業汽車司機(含有僱傭關係之寄行車司機),如亦屬職業工會會員時,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以其所屬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負擔保險費。是以,依前述規定,勞工如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職業汽車司機,雇主應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而全民健康保險部分,其係強制性之社會保險,雇主需於勞工到職三日內辦理投保,若未辦理投保手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對公司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三、依《勞基法》規定,工作日的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如勞工之工作時間係自凌晨3點至晚上9點,雇主恐違反法律規定,勞工得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又公司負有汽車駕駛工作時間紀錄之義務,勞工除得以行車紀錄器、GPS紀錄、駛車憑單外,亦可輔以客戶簽收紀錄以為佐證。

四、此外,送貨時撞到東西可否出險,應視公司本身有無投保車體險或第三人責任險,惟該損害就算係因員工過失所致,因工資是勞工勞動之對價,雇主不可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建議勞工可與雇主協商,是否有因為工作過勞導致精神不濟、或有其他可歸責於公司之情形(例如未定期保養維護車輛)可以主張,減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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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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