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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法院寄來的民事聲請調解狀我被列為第二相對人


葉OO 發問於 2018-04-23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你好~最近收到法院寄來的民事聲請調解狀我被列為第二相對人

原因是姐姐欠卡債銀行查他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發現98年有當過我就學貸款的保證人.因此認為98年當年我是沒有足夠財力買下我的房子.是債務人為了脫產用我名子買下的.但是實情這房產是當年我爺爺買賣契約+220萬免稅證與+上原房貸128萬左右的房貸+上頭款10萬尾款17萬8賣給我的~且我是正常有固定收入的人雖然不多但繳房貸絕對足夠也能生活.....且完全跟我姊(債務人)沒任何關悉且她戶籍也不在此地也沒住在這裡一直都是我住的......現在我被列為相對人對方認為此房產是我姊(債務人)的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原告字得隨時終止兩造之借名登記契約.....對方要我提出買賣契約跟價金給付證明.....我想請問我還需要準備些什麼來保障我的房產我的權益

如果調解庭當天相對人1不到我這個相對人2會有什麼問題嗎?

我該如何自保呢~煩請幫幫我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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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建議您將您主張之【實情這房產是當年我爺爺買賣契約+220萬免稅證與+上原房貸128萬左右的房貸+上頭款10萬尾款17萬8賣給我的~且我是正常有固定收入的人雖然不多但繳房貸絕對足夠也能生活.....且完全跟我姊(債務人)沒任何關悉且她戶籍也不在此地也沒住在這裡一直都是我住的】附上相關證據資料,附上您的戶籍資料或里長之證明書,證明房屋一直是您居住,並提供工作薪資證明,寫成答辯狀遞給法院,如有相關證人也可請法院傳喚,對方主張是借名登記,對方有舉證責任,最好還是要出庭說清楚,書狀提出也是必要的,以免法院採信銀行說詞。相對人1不出庭,不會影響您出庭說明,否認借名契約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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