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賣方公司、乙買方公司因商業交易關係,乙公司將其負責人的私人土地做抵押設定給甲公司。
請教您此筆已做抵押設定的土地,
1.乙公司負責人仍可將其私人土地賣給第三人並過戶嗎?
2.若上述可賣給第三人並過戶,有其他保障甲公司的做法嗎?
以上請教,謝謝。
A:
您好,抵押權設定後是跟著土地的,不會因為土地所有權人過戶第三人受影響,而土地所有權人過戶給第三人亦不須得到抵押權人之同意。甲公司之債權應注意要做足額的抵押權設定,且最好是設定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以保障甲公司權益。
民法第865條(抵押權之順位)「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第867條(抵押不動產之讓與及其效力)「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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