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勞工若不願意提供職業傷病診斷證明資料,配合事業單位所採取之措施,雇主該如何處理?勞工是否有罰則呢?謝謝!
A:
您好: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前段規定:「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亦即,此時勞工就「職業疾病」的部分,就必要經醫師診斷提出相關證明。
但若屬廣義的「職業災害」部分,像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是規定:「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 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不一定需要相關診斷證明才能證明是職業災害,而是只要符合前開規定,原則上雇主就有必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負責:「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因此,建議您先釐清您是因為勞工主張職業疾病?還是因為勞工主張更廣義的職業災害?再來判斷勞工有沒有提出診斷證明資料之協力義務,進而再來決定是否要對勞工是否有罰則?能否對其處以罰則?
敬祝您順利解決問題
柏誠法律事務所
陳柏諭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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