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去買隱形眼鏡,店家說月拋只有3對一起出售,不能單買一對
猶豫的時候,店家又和我說可以賣我一對
收了我700,出門後發現產品上標示not to be sold individually
上網查過大多是贈品才會標示
請問這是否已經含有詐欺性質?
A:
趙小姐您好:
所謂「不得轉售」的條件在法律上稱之為「負擔」,而此類的贈與即是「附負擔的贈與」。民眾在接受贈品的當下,可能有默示同意廠商或贈與人所附加的條件,又我國民法第412條明文規定,若受贈人不遵守該負擔(也就是將贈品賣掉),廠商或贈與人可將贈與撤銷(請求受贈人將贈品返還)。
如果廠商或贈與人發現受贈人轉賣贈品,並選擇撤銷當初的贈與,雖然已將贈品賣掉,然而販賣贈品所得到的金錢應是歸屬於廠商或贈與人,此時即可請求返還該筆價金。
惟贈與契約是否撤銷係廠商與贈予人間之法律關係,縱使其出賣不得轉售之商品,僅是製造商約束經銷商的條款,並非為了約束一般消費者,應不涉及詐欺問題。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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