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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動契約問題

勞動契約問題


范OO 發問於 2018-03-3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當初跟公司簽契約是12小時制的工作
上面寫得很清楚
所以之後薪水計算都是用8小時+4小時加班費
每個月都是固定3萬多的薪水
但是 現在公司說 因為虧損和編製問題
多次要我們簽同意書改8小時
但因為薪水跟之前差太多
變最低工資兩萬多
這樣跟我們當初談的三萬多不同
現在公司更用新的勞基法規定 4/1開始的
說只能上班八小時
說公司合法
但是我們不能接受
當初簽訂12小時制
但硬要改成八小時
薪水變成兩萬多
(1)公司違反我們當初簽的勞動契約
(2)我們不同意也未簽改八小時同意書
(3)因為錢差太多
以上的問題 若是公司要硬性4/1開始執行8小時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申請勞動調解
之前已經去調解過,但是這次公司又一次要改八小時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去告公司要求合法資遣呢?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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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來文所述的情況涉及勞動條件改變的問題,由於工作時間的長短與工資的多寡有關,也是勞動契約中重要內容之一,因此必須勞、資雙方協議後方能變更,若未經勞工同意,則該變動應為無效。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由於雇主單方面將工時調降,將導致員工所能獲得之薪資大幅減低,已經構成勞工權益受損,此等情況下勞工可以不經預告主動終止契約,且再參照同條第4項之規定,勞工亦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然而,必須特別留意同條文第2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員工於知悉工時縮減之後30日內必須提出終止契約之請求,於此特別提醒您留意。

建議您將先前簽訂的勞動契約,公司片面要求調降工時等相關證據予以留存,之後若是向各地方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時,方能提出相關依據佐證自身主張。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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