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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與中國廠商簽訂合作協議

與中國廠商簽訂合作協議


陳OO 發問於 2018-03-2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我司目前正與一個中國廠商洽談合作案,由雙方提供各自的know-how並推出新產品。產品到時主要會在中國進行銷售。研發應該會在台灣,或是我司中國廠。目前談的條件為雙方皆有銷售權,售後利潤再進行分配。
此外,簽定的合約中,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我司台灣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想請問律師,針對與中國廠商合作,若以中華民國法為依據以及台灣為第一管轄法院,是否有約束力? 另外在簽訂合約時,需要特別注意甚麼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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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小姐您好:

按「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針對您「若以中華民國法為依據以及台灣為第一管轄法院,是否有約束力?」的問題,依上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可約定台灣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準據法適用台灣法,是屬合法。

至於簽訂合約須注意事項,由於契約涉及標的、履約方式、時間等,尚無法籠統回答之,建議您可請律師審閱契約後再做評估。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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