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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未付清尾款轉賣設備


李OO 發問於 2018-03-15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想請教我公司的客戶購買了一台設備,尾款沒付就把設備低價轉賣給二手廠商換現金,當初有簽合約(動產交易法第三章附條件買賣),想請問:
1.目前已找到設備,但是二手廠商不願意歸還(因為他們說是用錢跟對方買的),我可以強制拿走嗎
2.請問賣掉設備的客戶跟收購設備的二手廠我能對它們提告何種民或刑事責任呢?
3.可以到貨品擺放現場報警請警察處理嗎?
以上問題,有勞各位先進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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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李先生您好:

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1.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 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如客戶尾款尚未給付完畢,則所有權仍在您處,但第三人已支付價金購得,您不得強制取回該物。

2.分述如下

(1)民事部分:您可向客戶請求支付尾款(民法第367條);可向第三人請求返還盜贓遺失物,但必須支出價金(民法第950條)
(2)刑事部分:您可對客戶提起侵占告訴(刑法第335條)

3.貨品擺放現場您可告知警員到場,但仍應無法取回該設備,仍需起訴請求返還之,並與敘明。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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