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近期店內要申辦貸款找到代辦,代辦合約內有簽本票(a4樣式),但後續發覺此代辦公司疑似詐騙或高利貸,說要終止合作,他們說會拿本票去做裁定,他們當初聲稱本票是合約內的規定一定要簽,可是我沒有拿到錢,這個本票跟合約做數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規定。
執票人可持您所簽發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由本票裁定將執行法院為強制執行之聲請。若您尚未取得資金,您可以委由律師協助以另訴方式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使對方所持有的本票無法被執行。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若簽訂之本票於形式上具備我國票據法所規定之應記載事項(如發票人、金額、發票日等),則債權人即得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待法院核准後,該本票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是本案中若實際上有簽訂本票之行為,且本票形式上符合我國票據法之規定,則代辦公司確得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惟若該本票外觀上即與票據法上之規定有違,則原則上法院即不會核發本票裁定。
又若法院核發本票裁定,然實際上債務人並未取得借款或實際上並無債務存在,則發票人得於收到法院核發之本票裁定後2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又若發票人未及於20日內提起前述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致執票人持該本票裁定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則該本票之發票人亦得於此階段透過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方式,保障自身權益,惟此時強制執行程序並不會停止,是發票人須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提供擔保後,始得停止強制執行。
您的問題都涉及比較細的法律層次,建議您攜帶資料由專業律師規劃後撰擬相關文件及討論方向以保障您的權益並避免事後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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