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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


賴OO 發問於 2018-03-12 | 高雄 | 其他

Q: 請問已經分公司經理人同意資遣並簽了終止勞動契約到3/31,但總公司突然又不同意,請問如果我4月就不去上班是否會被依連續曠職三天免職?如果我寄存證信涵是給分公司還是總公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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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按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二、次按,法務部81年5月20日法律決字第07472號函釋意旨:分公司為本公司之分支機構,本身並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

三、再按,公司法上的分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分公司必須要有營業行為,對外經營業務。……二、分公司必須要有獨立的財務會計,亦即分公司要有自己的會計單位計算盈虧,如果其交易是逐筆轉報總公司列帳而不劃分設置主要帳冊者,即非公司法上之分公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綜上所述,台端所待公司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屬公司法所稱之「分公司」,屬於總公司之分支機構,本身並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與總公司係屬同一法人,故權利主體僅有一個。分公司既已通知資遣台端並簽立終止勞動契約,依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是以,分公司與台端簽立之終止勞動契約,其效力自及於總公司,公司不可以台端4月未上班而以曠職處分。台端可寄送存證信函通知總公司您已由分公司資遣且終止勞動契約,並寄送副本乙份予分公司以維權益。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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