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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相關問題


靜 發問於 2018-03-12 | 桃園 | 其他

Q: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一月中已經跟老闆提離職,要在三月初離開,也將離職信給老闆,他當下有答應,一月底我再次提醒老闆要找新員工,他要我做到三月中,現在已經快到我離職的時間,但他現在又說我沒有找到人,你不能離職,否則我不會給付薪水,那我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公司沒有打卡機,那如果老闆也沒有保健保,我是否可以有什麼處理方法?公司人數小於五人,是否可以不用保勞保?那我們員工不就沒有保障嗎?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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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按「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第27條、民法第94條、第95條第1項、第2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一)上開條文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離職時,有向雇主預告之義務,並未規定勞工離職須取得雇主之核准,且勞工離職亦得不附理由,這是為了保障勞工的離職自由權。台端如已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待雇主之同意,其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於預告期滿時發生,在預告期滿前,勞動契約尚屬存在,雙方仍應繼續原有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再者,台端既已於一月中向雇主提出預告,且1、2月份仍有工作,則依法即得向雇主請求工作天數之工資,雇主不得隨意苛扣,否則即屬違法,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二、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3目、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一)依據前述,全民健康保險及就業保險係為強制性之法律,若雇主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為員工辦理投保手續者,依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次按,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二)勞工保險條例雖然未將僱用勞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列為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但已辦理登記並僱用勞工1人以上的單位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仍應該為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以免損及勞工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給付等權益。

三、台端雖無打卡紀錄,但仍可依法檢舉雇主,只要申訴內容具體,勞工行政機關仍會受理,並利用各種技巧進行檢查。建議台端最好能夠提供相關證據,如:有紀錄時間的工單、照片、通訊紀錄以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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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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