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主管常常要求要12點-13點召開便當會議,又不能拒絕,會被說不配合,失職,人資室又規定12點-13點為用餐時間,不能報加班,覺得不是很開心有被凹的感覺,中午都不能好好休息
A: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第35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二、次按,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0857號函釋參照。
三、本件中,台端之工作性質若屬輪班制或有連續性、緊急性,公司可以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否則在中午午休時間經公司主管通知開會,該時間在主管指揮監督之下,不能自由支配休息時間,則仍應計入工作時間計算,公司應給付工資。又台端之工作時間若超過正常工時,公司依法亦應給付加班費。建議台端可蒐集實質證據並向勞工主管機關檢舉,以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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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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