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本人在公司任職15年也年滿55歲符合退休條件,但公司說沒錢給付,且負責人名下無財產,可否向其他股東求償?
2.因我是採用舊制,公司不願付退休金,要強制我辭職,只要付遣散費,且又說要打3折,說問我該如何才能保障我的權益?
3.公司舊制勞退準備金帳戶提撥只有14萬,和我的退休金相差很多,我該如何?
A:
您好:
關於問題1的部分:
原則上有限公司之股東是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是就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因此該等股東對外原則上是不負責任的,除非您所指的股東是無限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
關於問題2、3的部分:
您可以申請勞工局或法院或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試行調解,儘量爭取應有的權利。
當然,如果調解不成,或者不想調解,也可直接訴請法院為您判斷您的權利及範圍。
敬祝您順心解決問題
柏誠法律事務所
陳柏諭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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