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要請問已與分公司經理人簽定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書(請問這契約有用嗎),內容也寫到做到107/3/31及註明同意資遣,但於3/1經理卻又告知總公司要留人,但這段時間我已找到新工作,如果如期4月到新公司上班可以嗎?是否要寄存證信涵給公司ㄋ,如果是,我是在分公司上班是要寄給誰收
A:
您好,
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書的簽署,只要雙方都是有權簽署之人,且於簽署過程都出於自由意志,在法律上是有效立的,惟既然簽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書,您又另稱註明同意資遣,兩者似有衝突。
然無論是合意終止或資遣,都可終止您與該公司的勞動契約,您當然可4/1去新公司上班,公司留人與否,也要視您是否願意留下。
以上,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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