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某家公司已服務5年,最近公司找我面談要降我職位也降我的薪資",但我不知情薪資是可以拒絕不答應來調低薪資而我就簽名下去,,是後要拿回來簽名 請問一下像我這樣可以拿回嗎?或是可以去勞動局申訴,像公司這樣調降薪水請問勞基法上有條例,可以抗告嗎? 如果我不想做,讓公司資遣我,是否可以領到資遣費? 該如何計算? 麻煩大家幫幫我!!
A:
您好:
關於調整職稱以及薪資,涉及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原則上必須經過雙方同意才會生效,由於您當時已經簽名,很有可能被對方主張確實是經過您同意,雖然有可能主張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之錯誤:「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或是民法第92條第1項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但此等主張必須由您負擔舉證責任,證明確實有錯誤或詐欺脅迫之情況,一般而言會有相當程度之困難性。
至於您來文提及若不想做,讓公司資遣一事,必須視離職的事由,若是由公司主動資遣,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所規定之事由,方得請領資遣費;而若是由您主動提出離職,除非有勞基法第14條所規定之情況,才能請領資遣費。若您有計算資遣費之需求,可以參考勞動部網頁的資遣費試算表進行試算。
根據您來文所述之情況,最有可能成立的情況應該是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過由於您已經在勞動契約上簽字,這部分會如同前所述面臨舉證困難的情況,且必須在30日內主張,於此一併提醒。
最後,建議您還是先與公司協商,並保留相關對話紀錄或證據,若公司仍不予理會,則可以向各縣市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勞資調解,以利解決紛爭。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