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2/22向老闆提離職,照理說我待在公司半年多,要有十天的預告期應該是到3/4,再加上我還有2.5天的特休沒休,老闆卻說我直接上到3/2就好,剩下的2.5天換算成薪水給我,分別是3/3(六)、3/4(日)、3/5(一)半天薪,請問這樣合理嗎?
A:
林先生/小姐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如您特休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您老闆將2.5天的特休換成工資是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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