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我想要在107/03/09離職,我滿半年。 想請問如果我向公司107/02/26提出離職市府合勞基法嗎??謝謝
A:
您好:
關於員工離職前預告期間的規定,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照您來文所述,工作期間滿半年,應於10日前預告之,因此若欲於107年3月9日離職,至遲應該於107年2月27日提出離職,為保留相關依據,並避免將來產生紛爭,建議您以正式書信之方式向公司提出辭呈。
另外,於此一併提醒您,請務必依照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之手續,以避免公司未來要求您負擔因未完成交接程序所受到的相關損失。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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