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請問一下,我們公司從105年11月~106年的3月,106年5月~106年10月,我們並未簽任何同意書,也未申報勞工局,當初公司要我們用特休、生理假、事假請無薪,假卡上還不准我們寫無薪假,我們副理還私下傳訊息給領班、工程師,說如果我們有異議要給我們改8小(我們原是上12小時的班),我們被迫,我們在1/9申訴勞動局,22號調解,他們是否違反勞工法令,我們是否可以要求資遣及補償我們這10個月的無薪休假。
A:
一、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二、次按,「事業單位實施施縮減工時(無薪休假)屬變更勞動契約之約定事項,應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訂定協議,如雇主逕自變更致生爭議,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有關『無薪休假』期間之工資給付,仍應經勞資雙方進行協議,且其給付工資不得低於日基本工資、時基本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 0980130120號、0980130085號、0960071719號函釋參照。
三、無薪休假與特休、生理假、事假並無關聯,其為勞動契約主義務的約定互免給付義務,特休、生理假、事假屬權利假及處理假之行使,法律理由並不相同,理論上不可替換。且依上開規定觀之,雇主如欲排定無薪休假,應與勞方協商同意,如雇主逕自實施無薪休假,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勞工報酬。
四、綜上所述,台端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依原約定給付報酬及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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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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