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與資方於106年有勞資問題被迫於12月離職 並向勞資處申訴於107年1月22日調解
試問有關勞基法所有法則 應採用106年度的勞基法判定還是107年法則進行調解? 謝謝
A:
您好:
由於您的勞資問題發生在民國106年,所以應適用當時有效的法律,即便您107年1月底才要進行調解,但仍然不產生影響,而應適用106年有效的法令。
另外,雖然新的勞基法已經進行修正三讀通過,但是依照勞基法第86條的規定,107年1月10日所通過修正的條文,要等到107年3月1日才會正式施行,因此在今年3月1日前發生的勞資爭議,仍然適用舊法。
以上簡單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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