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我有些問題想要諮詢,我是xxxx的員工,當初一進公司第一天上8小時,第二天就簽了調班單轉上12小時,勞動契約上就是簽訂日班12小時制,全勤獎金為2千,早班津貼100,超時津貼500。但因為公司營運不佳,某上市上櫃公司在去年7月買下我們美國的總公司,而我們是他齊下附屬的子公司。公司在去年的12/29(五)下午3點,突然開說明會,要我們改8小時,刪除我們早班津貼,更動我們的全勤獎金2000變1000,縮減我們的薪水,我們12小時制的薪水原本有32000改8小時後,薪水變更為23000,現在人事部卻發表說我們公司是8小時後4小時是加班的方式計算(當初簽訂合約時公司並未說明,也更與我們當初簽訂的勞動契約不符,既然公司說我們是8小時的,為何我們請假時數卻從來不是8小時計算。而公司也說符合今年的勞基法最低工資22000。公司卻要1/8執行,未經協調成功,又要我們簽同意更改8小時的同意書,之後又改成1/16執行,今天1/12又強迫我們簽同意書,但我們沒有簽,在這段時間裡從未跟勞工協調,且之前公司也放我們無薪假長達一年未申報勞工局,我們也未簽同意放假,還要求我們可以用特休、生理假請假,假卡上還不能寫無薪假,公司根本想規避責任,我們同仁在1/9有送調解,勞動局會在1/22跟公司做調節,但公司又在1/15發布公告暫緩調整工時,公司希望我們撤銷申訴,公司只是暫緩,卻也沒有跟我們保障,我想問若我們請求合法遣散及無薪假這一年的賠償,勝算有多高,而我們要怎麼公司談判對我們叫有利?謝謝!期待你的回答!
A:
您好,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另公司若尚未取得員工同意下,施行減薪、無薪假,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13日勞動2字第0980130085號函釋:「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若以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第17條欲請求資遣費,另無薪假之報酬亦可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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