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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無故曠職.扣薪

無故曠職.扣薪


林OO 發問於 2018-01-12 | 台南 | 服務業

Q: 12.7告訴主管之後就沒有再去了
直到 1.10沒有領到錢 詢問後說因為沒寫離職單,
直接沒來,造成一部分嚴重缺人的損失 曠職下去扣薪水
但已提前15天告知過不做了 那這筆薪水的確是這樣扣掉嗎
如果我要討這筆薪水還討的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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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之規定,倘若您與原公司間屬不定期契約,且您於該公司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應於終止契約1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應於20日前預告。由於不知您在該公司已任職多久,假設您是於法定的預告期間內提出離職之通知,依照目前法院實務的見解,勞工終止契約之終止權屬於形成權,於您行使這項終止權利時就發生形成的效力,不需要得到公司之同意。又加上公司本來就不得隨意逕自扣薪,所以公司以沒填寫離職單為理由扣您的薪水是無理由的。

以上簡單回覆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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