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存證信函內容陳述不實,若不從恐嚇威脅將提告刑事

存證信函內容陳述不實,若不從恐嚇威脅將提告刑事


張OO 發問於 2018-01-03 | 屏東 | 其他

Q: 收到存證信函內容皆為不實指控(有反駁對方捏造不實的證據),對方揚言若不照他寄的存證信函內容做,將上法院提告,不想以存證信函回覆他(一來一往很煩人),也不想主動興訟,能到警局備案,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或應如何處理 ?

瀏覽人數:13799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意義是進行「通知」的動作,不建議繼續一來一往回覆對方,畢竟在未詳細進行法律分析之前,很難保在回覆的過程當中有錯誤陳述或影響到未來的法律答辯。
2. 至於對方提告與否,也非您可以決定,且若您這一方沒有要提告刑事責任,也不需至警局備案(存證信函由於只是私人間對答,因此也不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除非對方以使用恐嚇性的言語)。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4樓之5 咸正法律事務所 呂昀叡律師

A:  針對您的問題,略回覆如下:
1.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433 號 刑事判決:2.『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僅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即為已足。所謂加害並不須果有加害之事,亦不必確有加害之意,僅以受禍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怖,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必要。』
3.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4.提告係正當訴訟權的行使,原則上不會構成刑法恐嚇罪。但如果對方以不實事實提告,那恐有誣告的問題。

~希望回覆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A:  您好,關於提問問題回覆如下:
一、就台端所詢事件,對方存證信函僅係通知之性質,且非以公開或散布於眾之方式為之,故認對方暫無涉犯刑事罪嫌。
二、果若對方提告,則若確有證據足認所述不實,法院亦將駁回訴訟。
三、另法律上並無所謂保留法律追訴權,就此事件,若您前往警局表示要備案,則因警方也沒有備案的正式規定,充其量僅
有將您所述之內容,記載在警方的工作紀錄表上,以便日後可以作為證據,但仍不具法律提出告訴之效力。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