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教若房子是弟弟的名字,現在由爸爸住,因爸爸有外遇,並常當著中風的媽媽面前帶著外面女人至樓上過夜,若已嫁出的姐姐沒大門鑰匙,要強行破壞大門的鎖並要進入爸爸房間內拍照,這樣會犯何種罪?謝謝
A:
您好:
關於侵入住宅一事,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定有明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關於「無故侵入住宅罪」之侵入行為,是指未得到所有人之同意,而為身體物理性之進入。本罪主要是保護個人之隱私權,亦即個人對於其私密活動,或活動所在的空間範圍內,享有不受他人干擾或破壞之自由,根據您來文所述,非房屋所有權人且無大門鑰匙之姊姊欲強行進入該屋內,若其確實已經進入屋內,則將可能構成上述刑法侵入住居罪。
縱使姐姐是出於抓姦之目的,然而目前法院實務上仍有不認為此係正當理由之風險。因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此已經有相當週延之規定,包括執法人員依法律規定、現場狀況及現存之證據綜合判斷如何進行蒐證程序,如確有進入犯罪嫌疑人住所(如本案之系爭房間)搜索之必要,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規定聲請搜索票,又如認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況急迫之情事,甚可依同法第131條規定逕行入內搜索等等,既然有其他合法之方式為之,故個人以私法的方式,在未經所有人同意之情況下強行進入他人住居所,仍會被認為不具正當性而構成侵入住宅罪。最好的方式還是報警後由警方來認定是否為現行犯而以公權力強行入內。
於此一併提醒,依照刑法第308條之第1項之規定,侵入住居為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必須由告訴權人提告,方能開啟刑事調查程序。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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