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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租約若到期,房東不願續約,也不能頂讓

租約若到期,房東不願續約,也不能頂讓


陳OO 發問於 2017-12-12 | 台北 | 服務業

Q: 當初租下在一樓店面做飲料店,合約有公證過(內容都是對房東有利的不平等條約),租約一年,目前剩下4個月,本來跟房東談妥要頂讓,房東也同意。後來房東又反悔不給頂讓,並表明合約到不續約,然後若提前解約要照當初公證內容沒收全部保證金,請問有什麼法條可以抗辯嗎..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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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稱「本來跟房東談妥要頂讓,房東也同意」,是否有相關證據可證明房東有同意頂讓並返還保證金。如無證據亦可循調解程序,至鄉鎮公所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也許有和解之望。或可主張違約金過高予以酌減。
依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之損害賠償總額。」「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
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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