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0年1月2日到職,公司將於106年12月31日將我資遣,因我106年的特休本來應該於107年使用,可是公司在106年12月31日將我資遣,因為我106年也做滿一整年,理應享有106年的特休,請問是否可要求公司將這段期間的特休補貼給我呢?謝謝您的回覆。
A: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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