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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問題


9OOO 發問於 2017-11-29 | 嘉義 | 其他

Q: 切結書
本人xxx(以下稱甲方)與yyy(以下稱乙方)雙方經協商
後. 同意甲方支付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及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由ooo先生代償所產生的債務.
共計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並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號前
一次清償完畢..此後甲方於ooo先生其他債權一筆勾消及
雙方放棄所有相關民事及刑事追訴權..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如雙方有違背上述各樣協議可憑此據..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
訴訟..絕無異議.

甲方xxx(簽名蓋手印)
乙方yyy(簽名蓋手印)

1.請問這具有法律效益嗎?
2過這麼久了上禮拜收到收到ooo的郵政信函
請問該怎麼處理

瀏覽人數:2841

A:  9453,您好:
一、您所提出的切結書,性質上是甲乙雙方合意成立的和解契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就民國98年3月15日、101年10月15日ooo先生代償所生之30萬債務,甲方應於104年9月5日前一次全部清償,逾期會產生遲延責任。甲方清償後,甲方對ooo先生的債務才會消滅。
二、另外,甲乙雙方也在契約書全意選定高雄地院為管轄法院。
三、至於您提到ooo先生的信函,因為沒有具體內容,尚無法提供您意見。但,一般而言,存證信函可以作為寄出方向收受方的意思表示(例如限期清償、催告)的證明。
以上意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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