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勞動契約是否完全無效?如果家長不同意的情況下。
2、工作期間所造成之損失可透過民事訴訟求償嗎?
A:
1、 按「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勞動基準法第46條定有明文。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並非無效之行為,亦非得撤銷之行為,而係效力未定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行為後,不得主張其訂立之契約為無效,或表示撤銷而使其歸於無效,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2、 再按,民法第79條、第80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3、 據此,建議台端先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未滿18歲員工之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該勞動契約。如果法定代理人確定拒絕承認,則契約不生效力。而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可依據民法第113條規定,向對方(員工暨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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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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