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ㄧ間公司當會計,目前公司開業未滿半年,公司掛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三人
老闆無故問我是否有意願當股東,卻本人不需增資!也未簽約!假設公司到閉是否有連帶責任!
有點無故要被當人頭股東
A:
您好,依公司法第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因此您不願意當股東大可拒絕老闆要求。公司依公司法完成公司登記後,在法律上是法人,股東不須對外負公司債務之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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