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父親因為被前公司老闆騙
進而擔任該公司之董事(負責人)
並依公司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
因董事及負責人的身份而為連帶保證人
在任內公司皆按時繳款
之後我父親要求將董事過給其他人
並要求保證人部分需一併轉成新任董事
卸任後以為沒事了
沒想到公司債務出問題
沒有去繳款
我們收到銀行催繳的信函
才發現公私並未更改連帶保證人為新任董事
想請教是否能主張民法753之1
董事卸任後連帶保證責任一同消滅
實務上這條成立的機率大嗎
A:
之後我父親要求將董事過給其他人
並要求保證人部分需一併轉成新任董事
卸任後以為沒事了
沒想到公司債務出問題
沒有去繳款
我們收到銀行催繳的信函
才發現公私並未更改連帶保證人為新任董事
想請教是否能主張民法753之1
董事卸任後連帶保證責任一同消滅
實務上這條成立的機率大嗎->
民法 753之1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若債務發生於董事任職期間,即使已離任, 也無法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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